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协助南玻集团进行商标争议处理

2012-10-30 21:17:00

    2012年10月30日,协会协助“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”进行对“金华南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”的商标争议,协会法律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为南玻集团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。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,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(2012)金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,南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继云、被上诉人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(以下简称金华工商局)的委托代理人刘民军、被上诉人金华南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华南玻公司)的法定代表人王剑平、原审第三人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(以下简称婺城工商分局)的委托代理人张其龙到庭参加诉讼。

    一、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(2012)金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;

    二、维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金工商复字(2012)1号行政复议“撤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《关于对‘金华南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’名称争议的处理意见》”的决定;

    三、撤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金工商复字(2012)1号行政复议“对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‘金华南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’的企业名称予以维持”的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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